發(fā)布時間: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聯(lián)合發(fā)布1批5件依法懲治惡意欠薪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海豐法院審理的翁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一案入選。 依法懲治惡意欠薪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任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依法懲治重點領域惡意欠薪犯罪 案例二:某信息公司、馮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依法懲治惡意欠薪單位犯罪 案例三:鄧某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案 ——從重處罰執(zhí)行領域惡意欠薪犯罪 案例四:翁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依法適用從寬處罰規(guī)定 案例五:某旅游公司、王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促進欠薪矛盾實質化解 翁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依法適用從寬處罰規(guī)定 基本案情 被告人翁某在海豐縣經營某美食城,經營期間拖欠工人洪某等3人自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間的工資共計3.3萬元。后翁某出具欠條,但一直不予支付。2021年3月18日,翁某以50萬元價格出售名下房產一套。同月23日,海豐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責令翁某限期支付上述工資,翁某在規(guī)定期限內仍未支付。同年12月26日,翁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付清所欠勞動報酬,取得被害人諒解。2022年1月25日,海豐縣人民檢察院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對翁某提起公訴。 裁判結果 海豐縣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翁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shù)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綜合考慮被告人翁某自首、認罪認罰,在提起公訴前付清所欠勞動報酬并取得被害人諒解的情況,認定其犯罪情節(jié)輕微,免予刑事處罰。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為促使行為人盡早支付拖欠的勞動報酬,最大限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三款規(guī)定,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3號)第六條第一款對在刑事立案前、提起公訴前、一審宣判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能夠適用的從寬處罰規(guī)則作了進一步區(qū)分。實踐中,應當注意嚴格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依法準確把握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從寬處罰的條件,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要求,切實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 本案即是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被告人欠薪的數(shù)額、人數(shù)超過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入罪標準相對較少,其在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前足額支付所欠勞動報酬,并獲得被害人諒解,結合其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人民法院依法認定其犯罪情節(jié)輕微,免予刑事處罰,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要求,有力維護了勞動者合法權益。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上一篇:
下一篇: